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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2:59:06 GMT -5
于性对象的刻板印象,从而产生了性别暴力的情况。 关于在人际关系发展领域预防、惩罚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保护法第 26,485 号法规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被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以下情况的任何行为、行动或不作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自由、尊严、身体、心理、性、经济或财产完整以及他们的人身安全。国家或其代理人所犯下的罪行也包括在内。“就本法而言,间接暴力是指使妇女相对于男子处于不利地位的任何行为、行动、不作为、处置、标准或歧视性做法。” 同样,上述法规在其艺术中规定。3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a) 没有暴力和歧视的生活;… c) 身体、心理、性、经济和财产的完整性;d) 他们的尊严受到尊重 同样,第 5 条对不同类型的性别暴力进行了概念化,第 4 条对不同类型的性别暴力进行了概念化。第 5 条将心理暴力定义为“造成情感伤害、自尊心下降或伤害和扰乱个人全面发展,或通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过威胁、骚扰、骚扰、限制、羞辱来降低或控制其行为、行为、信仰和决定的行为”。耻辱、名誉扫地、孤立操纵。它还包括指责、持续监视、要求服从、屈服、口头胁迫、迫害、侮辱、冷漠、遗弃、过度嫉妒、勒索、嘲笑、剥削和限制行动权或任何其他行为。 意味着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自决造成伤害”和象征性暴力,例如“通过刻板模式、信息、价值观、图标或标志,传播和再现社会关系中的统治、不平等和歧视,使从属地位自然化。”社会中的妇女”,并规定受害方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 现在我们看到,对妇女的歧视可以直接表现出来——旨在实现攻击或边缘化,明确地建立形式或以特定方式引发行为——或间接表现出来——通过一系列微妙的手段而获得的结果。这些行为可能带有无意识的偏见,这些偏见是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强加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 当一项规范、做法或政策或计划对其接受者的性别看似中立但实际上这种声称的中立性具有再现性/性别不平等的效果时,也会发生间接歧视[1]。 首先,为了确定损害原告权利的非法行为,分庭强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第 23,179 号法律批准)第 5 条具体规定,缔约国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a)改变男女之间的社会文化行为模式,以期消除基于低等或优越观念的偏见和习惯做法以及任何其他性质的偏见和习惯做法”性别或男性和女性的刻板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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